2022年度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臭氧污染管控方案


2022/5/6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规范化治理水平,科学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臭氧污染天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原则,以有效降低夏秋季臭氧污染天数为目标,以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臭氧生成前体物为方向,以工程治理和精准管控为抓手,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通过实施企业规范化治理和差异化管控,有效降低臭氧污染危害程度。

(二)实施时间。2022年5月—9月。

(三)工作目标。5月—9月,力争全市优良天数同比增加10天,臭氧浓度同比下降5%。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规范化治理水平

1.持续开展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各区县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梳理各类监督帮扶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4月底前建立问题整改动态清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凡是能立行立改的,全部立即整改;其他问题原则上5月底前整改完成。对存在突出问题未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问题未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涉嫌环境违法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2.督促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各区县要梳理辖区内排放量大和涉烯烃、芳香烃、醛酮类等为主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以2021年排放量为基数,组织重点企业4月底前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十二项源排查,形成排查报告。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企业编制“一企一策”方案,方案应明确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减排目标原则上不低于5%,减排措施以工程减排为主。5月底前,各区县要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的审核;9月底前,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企业各类问题整改和“一企一策”方案落实的进度、成效等进行评估。

3.加快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要加大低(无)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优先使用低(无)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油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进一步提高低(无)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以机械加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开展低(无)挥发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的升级改造,建设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原辅材料使用台账,各级监督检查须将企业原辅材料台账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报告纳入检查内容。

4.深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档、现场检测和泄漏修复等工作。鼓励密封点数量少于2000个的化工生产和仓储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未开展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不足2000个密封点的证明材料。各区县要加大泄漏检测与修复报告抽检力度,每年抽检企业数量不少于辖区内需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总数的10%。重点核查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密封点编码是否合规、现场信息采集是否完善、建档密封点是否遗漏、校准记录和背景值检测记录是否完善、修复记录和复测是否规范等,每个企业现场抽检密封点不少于100个。

5.持续开展废气旁路排查整治。各区县要组织企业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5年。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6.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按照“适宜高效”和“降风增浓”原则,优先对车间内涉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工序进行密闭,或进行局部废气收集。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要求前提下,采用自动感应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宜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混合。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0000 mg/m3),宜采用吸收、冷凝、吸附、膜分离等组合技术回收处理,不能达标时再辅以其他技术实现达标排放;中高浓度废气(3000 mg/m3—30000 mg/m3),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燃烧技术。中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000 mg/m3),宜采用生物技术、燃烧技术、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等。鼓励使用液氮的企业,统筹考虑液氮气化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冷凝的热交换,实现废气治理和节能相结合。严禁大风量、高浓度有机废气的有机化工、医药制药、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使用UV光解、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等低效治污设施。其他行业在保证异味治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面淘汰以上低效治污设施。杜绝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含非水溶性组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得与含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废气混合。

7.做好非正常工况期间管控。指导辖区内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全年停产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协调企业将停产检修时间安排在5月1日至9月30日之外的时间段内。企业在检修前应制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方案,开停工和检修过程中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对于部分蒸罐、清洗、吹扫等无法密闭收集废气的工序,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收集并处理废气。对使用工艺炉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储罐、装卸车、危废库、污水处理等工序如停产期间依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需配套备用废气治理设施或使用移动式治理设施。在重点企业检修期间,各区县要利用走航、厂界无组织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炼油与石油化工等涉及不可中断工序的企业主要排放口应配备备用治理设施,备用治理设施应与主体治理设施等效,并确保主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到备用治理设施。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只能用于应急处置,不能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8.提高精细化管控水平。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治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治理设施运行规范或操作规程,并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对新建或改建的治理设施,企业应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要存档。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法律法规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及时清洗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治理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治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运行,原则上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不低于300℃。使用活性炭等吸附工艺的企业,应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吸附剂,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在运行过程中应足额充填、及时更换,并确保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二)开展氮氧化物强化治理

9.开展氮氧化物强化治理。严格贯彻落实《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淄博市废气旁路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淄博市锅炉氮氧化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废气排放口氨逃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淄博市工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提质增效专项整治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脱硝治理设施规范化改造,提升氮氧化物治理成效,淘汰氧化法脱硝、湿法脱硝和微生物脱硝等低效脱硝技术。

(三)实施夏季臭氧绩效分级管控

10.绩效分级原则。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绩效等级划分为“起步级”“合格级”“领先级”三个级别。

绩效分级设置豁免原则,包括:达到“合格级”,且挥发性有机物小时值排放浓度稳定低于20mg/m3的;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低于10千克的。

11.绩效分级申报和评定程序。等级评定程序为企业申报、区县审查、市级审核。

4月5日前,各区县组织辖区内企业按照绩效分级评定细则准备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4月15日前,各区县对企业申报绩效分级评定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绩效分级执行“短板原则”,即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审查完毕后,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月22日前,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提交的企业绩效级别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复核,确认满足“合格级”和“领先级”绩效级别评定的企业名单。

12.分级管控等级。Ⅲ级管控:预测IAQI(O3)大于100并小于150,将持续2天。Ⅱ级管控:预测IAQI(O3)大于100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IAQI(O3)大于150将持续1天及以上。Ⅰ级管控:预测IAQI(O3)大于150将持续3天及以上。

13.预测预报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7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14.管控措施启动。当会商预测结果达到管控措施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管控措施。各有关单位接到启动管控措施的通知后,立即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管控级别及相应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人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联络。

因疫情防控、民生、外贸、军工订单、战略新兴产业等确需生产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Ⅱ级管控期间,各区县对“一事一议”进行审批,并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Ⅰ级管控期间,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提报的“一事一议”进行审批。

15.管控措施中止。当预测未来1天IAQI(O3)小于等于100时,中止管控措施。各相关单位于终止后次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培训帮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臭氧管控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臭氧管控工作方案,逐企建立管控措施清单并制定“明白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全面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对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标准规范进行解读和培训,全面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将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执法、监测和专家组成帮扶团队,对重点企业开展现场帮扶,进行“问诊式”把脉,指导企业制定可操作、可量化和可评估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和措施。

(二)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政策宣传。臭氧污染管控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督导检查组,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管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督促立行立改;问题严重的,一律公开曝光。同时,宣传标杆企业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良性可持续性发展氛围。

(三)提高监测能力,丰富执法手段。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环节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对重点企业废气排口采用自动监控设施,对治理设施运行和措施落实情况采用智能用电、视频监控等;对工业园区、面源无组织排放监管采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站点、走航监测等。配备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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